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九章 期间、送达 » 民诉与仲裁 » #5280 题目内容及评论
5280#
10月3日甲和乙经法院调解同意和解,10月5日法院通知甲、乙来法院领取调解书。乙来领取了,但甲未到,10月6日才来领取调解书,请问,调解生效的时间应当是
  • 10月5日
  • 10月3日
  • 10月6日
  • 10月7日
  
本题有 5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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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wyq1018 发表于 2014-6-4 11:47
那乙呢?调解书的生效日期是什么呢?难道一份调解书对当事人双方的生效日期不是一样的?还有,如果当事人一直不来法院也没有采取措施是不是一直就没有生效呢??????
4 # 吴语凝 发表于 2013-7-27 14:4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本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19 08:47
简称民诉意见)第96条规定: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2 # 孔祥生 发表于 2011-6-9 23:43
不懂来,如果我就不收,不来,岂不是永远不会对我发生效力?
1 # ziyou365 发表于 2009-8-9 11:35
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期限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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