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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8#
[05司考真题卷一第56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这条规定,下列哪些理解不正确?
  • 这一条的内容是法律规则
  • 一切民事案件均可以优先适用这一条文
  • 这一条的内容所反映的是正义的价值
  •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这一条文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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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1 11:05
个案平衡原则而言,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当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发生冲突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以寻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兼顾和平衡

就个案平衡原则而言,公共利益并不一定高于个人利益。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候,当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发生冲突时,可以采取“个案平衡原则”适用 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以寻求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兼顾和平衡
3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8 15:47
该条规定的是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该原则体现的是利益和秩序的价值,而非正义(平等)的价值
2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0 23:15
C项是利益和秩序的价值
1 # tanjiangwei1 发表于 2011-9-3 12:06
尊重社会公德难道不是正义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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