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五章 简易程序 » 民诉与仲裁 » #5647 题目内容及评论
5647#
张三和李四是邻居。1998年5月张三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其借款6000元。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二发现案情复杂,不是简单的借款纠纷,而是因合伙购买引发的纠纷,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进行书证笔迹鉴定。在此种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理
  • 报请院长批准延长案件的审理期限
  • 终结简易程序,告知当事人提起普通程序之诉
  •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另行计算
  • 将简易程序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本题有 3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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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明668 发表于 2017-3-3 22:1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3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5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可见,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
2 # 司考中年人 发表于 2016-2-2 10:36
民诉解释258,民诉意见已经废止
1 # adf2008 发表于 2012-9-6 23:55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审限从立案次日起算;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原则上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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