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督促程序 » 民诉与仲裁 » #5768 题目内容及评论
5768#
南方科技公司拖欠克瑞电脑公司货款十万元,克瑞电脑公司多次催付无结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向南方科技公司发布了支付令,限期还款。南方科技公司以书面形式提出原合同规定价格不合理,愿意付款七万六千元,另外二万四千元希望免除。在这种情况下
  • 法院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 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合理,则支付令有效
  • 法院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如合同确定的价格确实不合理,裁定驳回债权人的申请,支付令无效。
  • 法院应询问债权人的意见,如其同意债务人只付款七万六千元,可将支付令数额改为七万六千元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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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内方外圆 发表于 2016-5-9 16:49
3 # 懒猪做司考题 发表于 2014-5-7 21:17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2 # 小猫爱吃鱼 发表于 2013-9-11 13:03
现在法条都改了,你们赶紧更新题目啊!!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5 05:44
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根据《民诉法意见》第221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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