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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其所在国与我国未订立有关条约,当其委托我国律师代理诉讼时,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授权委托书,才具有效力。
  • 只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 只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 履行所在国规定的证明手续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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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hzzxxwb 发表于 2017-6-24 19:23
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27 06:04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 # MroStupid 发表于 2012-6-10 11:41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1 # fran68 发表于 2011-2-22 18:11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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