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6297 题目内容及评论
6297#
以下对于会审的说法正确的是
  • 九卿会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 清代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 清代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
  • 在清朝,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
  
本题有 2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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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chiwing 发表于 2014-4-29 12:01
不是分为情实、可疑、可矜、缓决和留养承嗣5种情况吗?
1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4 20:57
(1)明代的会审制度包括:
①九卿会审(明代又称“圆审”)。是由六部尚书及通政使司的通政使,都察院左都御使,大理寺卿九人会审皇帝交付的案件或已判决但囚犯仍翻供不服之案。

②朝审。每年霜降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在吏部尚书(或户部尚书)主持下会审重案囚犯,从此形成制度。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③大审。

(2)清代会审制度。在明代会审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

①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

②朝审。朝审是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于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复审程序后,分四种情况处理:其一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其二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其三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其四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③热审。是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决放在监笞杖刑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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