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廷尉郡守(中央、地方)。
负责实施法律法令,辅佐周王行使司法权;大司寇下设小司寇,
辅佐大司寇审理具体案件;大、小司寇下设专门的司法属吏;基层设有士师、乡士、遂士等负责处理具体司法事宜。
秦汉时期最高审判权掌握者是皇帝。这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
这一时期,廷尉为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郡守为地方行政长官,也是当地司法长官,负责全郡案件审理,县令兼理本县司法,负责全县审判工作; 基层设乡里组织,负责本地治安与调解工作。
北齐时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其中的“三公曹”与“二千石曹”执掌司法审判,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