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1)终审法院;(2)高等法院;(3)区域法院;(4)裁判署法庭;(5)其他专门法庭。
香港法院:(1)终审法院;(2)高等法院;(3)区域法院;(4)裁判署法庭;(5)其他专门法庭。
香港为:(1)终审法院;(2)高等法院;(3)区域法院;(4)裁判署法庭:(5)其他专门法庭。
香港法院:(1)终审法院;(2)高等法院;(3)区域法院;(4)裁判署法庭;(5)其他专门法庭。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设置如下:(1)终审法院;(2)中级法院;(3)初级法院;(4)行政法院。
香港为:(1)终审法院;(2)高等法院;(3)区域法院;(4)裁判署法庭:(5)其他专门法庭。
第八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第八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第八十六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
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设立 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