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 » 行政行诉 » #6666 题目内容及评论
6666#
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性质的说法哪些不正确?
  • 行政复议是国家权力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行为
  • 行政复议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准司法的方式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司法的方式解决行政和民事争议的行为
  • 行政复议是国家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活动
  
本题有 1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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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59229551 发表于 2015-3-22 00:21
哇靠,选错题阿!!
13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2-10 15:33
法律行为、法律活动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做出来。
12 # szjoanna7 发表于 2014-2-7 16:54
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行政司法活动,即由行政机关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
11 # 明天也许不远 发表于 2013-7-9 14:49
记住了--权力机关=各级人大
10 # jeury2010 发表于 2013-6-2 17:03
行政复议被视为一种行政司法活动,即由行政机关以准司法的方式来审理特定的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
9 # tinafire 发表于 2012-8-11 11:17
a项 国家权力机关 记住只有一个 各级人大 其他都叫行政机关 cd不解释 准司法这个词应该有印象了
8 # DCQDWSM 发表于 2012-7-8 17:39
选非题
7 # zhenhua8y 发表于 2012-5-24 05:58
A争议比较大。是行政机关也是权力机关报,使命行政权。如果否定A。那么就是认为行政机关不是权力机关?
6 # 孤星 发表于 2012-5-19 19:48
1、行政复议是权利救济制度;2、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制度;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制度。4、行政复议是行政裁判制度。根据1、2、4三点来看,它和司法诉讼审判制度有相似之处,所以说它是“准司法”。
5 # uidan77 发表于 2011-11-23 22:05
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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