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三章 行政复议 » 行政行诉 » #6723 题目内容及评论
6723#
熊某与李某同为某乡农民,2004年12月6日,两人因宅基地的事发生争执,李某乘熊某不备向其腰间踢了一脚,熊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后认定肋骨骨折,后果并非特别严重,未构成犯罪,乡派出所对此事进行调查后对李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李某不服,委托其兄长向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市公安局认为行政复议不能由他人代为提起,告知不予受理。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李某委托其兄长提起行政复议是否有效
  • 有效,行政复议法并未禁止委托他人代为提起复议申请
  • 无效,行政复议法并未允许委托他人代为提起复议申请
  • 无效,申请具有人身性,不得代理
  • 以上说法都不对
  
本题有 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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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一水万里 发表于 2017-5-3 14:46
7 # 枫の火月 发表于 2011-11-6 23:53
啊 十条 【复议申请人】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不是明确规定了的嘛 杂成没有规定的啊
6 # 電動菊花 发表于 2011-8-24 23:49
嘿嘿 根據行復法第十條最後一款.
5 # 一時一樣 发表于 2011-8-11 23:40
行政法部门属于公法部门,公法部门法无明文规定即不可;民法是私法,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可。 此题是出题人异想天开。
4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7-8 22:34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3 # hqmbreeze 发表于 2010-6-29 17:04
如果“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那行政法为什么还要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反正说不说都可以行了
2 # laoying19750 发表于 2009-5-26 17:57
此题应该这样理解,行政复议法并未禁止委托他人代为提起复议申请。我国行政法的一个原理是对于老百姓“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可行,那么老百姓便可以去做。
1 # eric_911_0 发表于 2009-5-9 11:01
新的复议逝世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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