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书面审理,因为行政诉讼二审以书面审理为原则,开庭审理为例外
- 书面审理,只要二审法院认为原审事实清楚即可书面审理
- 开庭审理,二审只是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书面审理
- 开庭审理,当事人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二审法院就应当开庭审理
刑诉法第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但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有争议或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但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有争议或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开庭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59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行诉解释》第67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但当事人对一审认定事实有争议或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的,应当开庭审理)
行诉解6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或者第三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第三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