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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被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违法经营为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不服向该工商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将吊销营业执照改为责令停业,但该公司并未因此而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审理?
  • 如果被告作出的责令停业的行为是正确的,就裁定终结诉讼
  • 应当对责令停业的行为进行审理
  • 应当继续审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
  • 驳回起诉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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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louzi 发表于 2013-12-28 16: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1 # moyanplay 发表于 2010-5-18 2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条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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