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二章 行政赔偿 » 行政行诉 » #7061 题目内容及评论
7061#
对于以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 人民法院应一并审理
  •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人民法院告知其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处理
  • 人民法院应在行政诉讼结束后,依其结果作出是否受理裁决
  
本题有 8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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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haoranwy 发表于 2015-8-21 23:26
cjemerald 2012-7-14 16:42
是“可以”
7 # luxlux89 发表于 2014-2-28 06:33
cjemerald 2012年07月14日 16:42:51
是“可以”
6 # jklinn 发表于 2012-10-26 21:59
诉讼解释不是说,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后,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么?
5 # cjemerald 发表于 2012-7-14 16:42
是“可以”
4 # ee4412 发表于 2012-6-18 23:14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 # missyou06 发表于 2011-9-1 22:26
可以一并审理,也可以分开审理
2 # fage 发表于 2010-8-13 10:40
不是分别立案,可以合并审理吗。
1 # moyanplay 发表于 2010-5-20 20:18
第九条 【赔偿的提出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受理。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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