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不用违法确认了,C是有疑问的,不过常理来说作为请求赔偿的证据肯定是可以的
①在拘留后提请逮捕没有获得批准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②在一审判决无罪的情况下,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不对此前因错误拘留造成的侵害承担赔偿义务,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③在再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下,只由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错误拘留、错误逮捕决定的机关均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④在二审改判无罪的情况下,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前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也就是说,无论由谁作赔偿义务机关,赔的都是国库的银子、纳税人的钱,区别不大。。。。。】
谁不知道公检法谁赔都是纳税人的钱?权责统一的思想被解析人遗忘也不至于靠脑残的臆测来“自圆其说”啊。神马“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水往下流、车往前开,上游污染你下游不知检测而采取措施拦截处理?前站火车拐错道了后站你不知纠错难道还要一错再错?照这流氓思想,那层层把关、公检法和上下级监督的程序法设置有毛用啊!赶紧的改正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