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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对其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应当
  • 恢复原状
  • 返还财产
  • 支付赔偿金
  • 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题有 2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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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相逢应不识 发表于 2016-5-21 22:19
好几种处理就这么一带而过,没法选。
1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2-17 21:23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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