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 本题考点是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寻衅滋事罪,是指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是指下列四种情况: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本案中,甲毁坏的传真机、复印机并不是建材厂的生产经营设备,而是辅助办公设备,故甲的行为不能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而应以故意破坏财物罪处理。故选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