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受国务院统一领导,服从国务院,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
-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性规章,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 省级人民政府有权审查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规章
地方政府对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立法法》第88条第6项:“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立法法》第89条第4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备案。”
规章只到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