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级人大选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长;(2)选罢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其他组成人员的产生
(1)其他组成人员包括副院长(副检察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其他组成人员由本院院长或检察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3、助理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免
由本院院长、检察长任免。
4、地区的和直辖市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检察分院组成人员的产生
提名主体 任免机关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
(1)本级人大选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长;(2)选罢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其他组成人员的产生
(1)其他组成人员包括副院长(副检察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其他组成人员由本院院长或检察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3、助理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免
由本院院长、检察长任免。
4、地区的和直辖市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检察分院组成人员的产生
提名主体 任免机关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
副院长、审委会委员、
(副)庭长、审判员 省高院院长 省人大常委会
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副检察长、检委会
委员、检察员 省检察院检察长 省人大常委会
1、正职领导人员的产生
(1)本级人大选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长;(2)选罢地方人...
(1)本级人大选罢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长;(2)选罢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2、其他组成人员的产生
(1)其他组成人员包括副院长(副检察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2)其他组成人员由本院院长或检察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3、助理审判员、检察员的任免
由本院院长、检察长任免。
4、地区的和直辖市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检察分院组成人员的产生
提名主体 任免机关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
(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2)乡级人大主席团或1/5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罢免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