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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某部队干部,在战争中,三次枪杀俘虏。第一次,两个民兵押一名投降俘虏走过甲身边,甲催俘虏快走,俘虏说走不动,甲当场将俘虏枪杀;第二次,又将一名负伤的俘虏枪杀;在另一次战斗中,甲抓获一名俘虏,因俘虏回答不出问题,甲又将其枪杀。问:甲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 虐待俘虏罪
  • 滥用职权罪
  • 军人执行职务罪
  • 以上都不对
  
本题有 11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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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xufengna 发表于 2015-5-17 17:47
虐待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10 # guangzaig 发表于 2014-8-7 00:34
:甲枪杀虐待的行为是普通的故意杀人罪。 杀战俘————故意杀人
9 # 桃花岛主537 发表于 2014-1-8 14:05
故意杀人罪
8 # 桃花岛主537 发表于 2014-1-8 14:05
故意杀人罪
7 # 袁培秩 发表于 2013-5-27 11:49
日你妈,拷棒棒哦
6 # 電動菊花 发表于 2011-10-15 20:35
中國軍人都這麼爺兒們就好了
5 # 電動菊花 发表于 2011-10-15 20:34
牛逼死了
4 # orlane 发表于 2011-7-6 21:50
故意杀害小日本罪
3 # jiubaojiaqing 发表于 2010-5-22 11:47
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
2 # jaja033 发表于 2009-2-22 12:02
没有这个“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罪名,按照故意杀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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