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章 共有 » 民法 » #8220 题目内容及评论
8220#
甲、乙、丙3人各出资2000元买一条船后,甲欲投资开商店,故想转让自己的份额,甲通知乙、丙后,乙表示原出1500元买下甲的份额,丁知道后愿以2000元买下,丙即表示愿以2000元买下。根据法律规定,甲应将其份额卖给谁?
  • 丁或丙都可以
  
本题有 16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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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lawjoker 发表于 2017-2-7 17:16
看错了,无语。。。
15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2-20 14:31
是啊,人家愿意卖谁,你民法管得太宽了。
14 # lzpzy 发表于 2013-5-30 17:45
同等条件也应该包含价格同等吧
13 # 少帅一号 发表于 2012-8-14 11:52
题目的答案应该是乙或者丙,不论出价的高低,二者在出卖的同等条件下都有优先权!
12 # hmy3613611 发表于 2011-12-8 22:38
最讨厌这种题了 人家卖谁关法律鸟事啊
11 # 電動菊花 发表于 2011-11-16 22:32
理性經濟人 是前提

要是甲是傻逼 也可以買給乙
10 # 一時一樣 发表于 2011-8-9 23:19
因为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自己的共有份额时是否负有对其他按份共有人的通知义务?不通知会怎样?
9 # shuaibo2012 发表于 2011-5-26 16:36
本题涉及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依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题中,乙只愿出1500元购买甲的份额,不具备同等条件。丁不为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故本题选项为C。

《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8 # 傲视群雄a88 发表于 2011-2-13 12:33
看错了,有眼无珠呀
7 # fenghuang8081 发表于 2010-5-25 15:59
看错人了 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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