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章 共有 » 民法 » #8223 题目内容及评论
8223#
甲和乙共有4间房屋,租给丙开办一商店。现乙为担保对丁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4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戊,该抵押已得到甲同意,并在通知丙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观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甲有优先购买权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甲与丙都愿意购买时,丙有优先购买权
  • 在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 
  
本题有 4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242
9
3
详细评论内容
4 # 437121045 发表于 2013-5-23 10:41
shuaibo2012 2011年05月26日 22:36:55
考查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及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其中抵押与租赁的关系依据《担保法》...
3 # 一時一樣 发表于 2011-8-9 23:07
按份共有人转让、抵押共有份额的时候必须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么?
2 # shuaibo2012 发表于 2011-5-26 22:36
考查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及优先购买权的相关内容。其中抵押与租赁的关系依据《担保法》第48条的规定。关于优先购买权,在本题中,甲与丙均有优先购买权,但甲的优先购买权属于物权,而丙的优先购买权则属于债权,因此甲的权利优先
1 # 鱼欲遇渔 发表于 2011-5-20 10:42
题目该交代甲丙同样价款的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