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十九章 合同的订立 » 民法 » #8630 题目内容及评论
8630#
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 有关合同标的变更
  • 对数量和质量的变更
  • 履行期限的变更
  • 履行方式的变更
  
本题有 8 条评论
参考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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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ChinYau 发表于 2015-8-3 14:23
有这两项可成立而已,不代表其它就不是实质性约定
yaushoo 2015-4-19 16:07
钟不是说:要约只要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即可吗
7 # yaushoo 发表于 2015-4-19 16:07
钟不是说:要约只要具备标的物和数量即可吗
6 # yaojiamin 发表于 2012-6-22 19:53
不是应该全选么
5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27 16:13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七项均为实质性事项
4 # 0230 发表于 2012-3-7 19:23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
3 # shuaibo2012 发表于 2011-6-9 16:50
合同法》第30条。该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 # aaabbbzzz83125 发表于 2011-5-31 15:11
《合同法》第30条。该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1 # liuhao123 发表于 2011-1-11 22:10
合同法30条:承诺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求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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