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二章 合同责任 » 民法 » #8709 题目内容及评论
8709#
甲、乙签订一合同,约定甲向乙供应水泥2000袋,每袋50公斤,甲负责代办托运,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甲委托丙运输,丙因业务繁忙,将其中的1000袋按期运到乙方,另1000袋逾期运达且在运输中遭雨淋而致货物变质。根据上述案情,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 乙有权主张拒收全部货物
  •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对丙方的违约应由甲方提出索赔
  • 丙方应承担货物变质的赔偿责任和逾期送货的违约责任
  
本题有 35 条评论
参考答案:B,C,D
您的答案:
答案解析: 您需要[登陆]或[注册]以后才可以查看本题详细解析
答案投票:您认为题库提供的答案及解析正确吗?请在下面认真投票哦!
151
48
19
详细评论内容
35 # Fox-Fox-Fox 发表于 2016-6-6 18:08
《合同法》第72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双面隐人 2016-3-8 09:40
不按约定履行,履行不完全,不是有权拒收的吗?A错在哪
34 # 双面隐人 发表于 2016-3-8 09:40
不按约定履行,履行不完全,不是有权拒收的吗?A错在哪
33 # (审计部)法务 发表于 2015-11-20 16:41
是不是这样理解的,风险转移,但出卖人的交付义务并未完成,因第三人原因导致违约的,出卖人仍应对买受人承担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32 # sifakaos 发表于 2014-5-20 10:48
同意
lawerhero 2012年05月28日 11:44:23
答案没错,此题理解要点如下:
(一)代办托运中,货交第一承运人,则所有权、风险...
31 # liolyer 发表于 2013-7-2 16:51
题干明确交代,“代办托运”。显然,货交第一承运人,甲的合同义务(按时按量交付货物)已经完成。即便在选任运输方上存在过错,那也是附随义务,并非主合同义务。因此甲不构成违约。
30 # sanctiy 发表于 2013-5-17 13:25
这里的代办托运,让人理解为运输合同主体为乙和丙~
29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8 16:03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货物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其免责事由为: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
3.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28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11-8 15:57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
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
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
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
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7 # adf2010 发表于 2012-8-26 09:09
合同的相对性
26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5-28 13:48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
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
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
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
,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
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
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
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
照约定解决。

代办托运,是指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托运,货到后,由买受人支付运费。

在交付地点不明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按照解释仍然不明确交付地点时,才认为货交第承运人时标的物视为交付。

本题中,有明确的交货地点乙地,所以,不适用推定的交付,而应当以乙地为交付地。适用121条。

甲作为乙的代理人向丙订立运输合同,但若货未到乙手,仍应视为未完成交付。这是作为专卖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因甲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乙和丙,故乙也有权依据运输合同向丙主张权利。

当然,此中困惑在于,代办托运如果是交付地不明时,货交承运人便推定交付,风险,所有权转移。
若有明确交付地点时,风险,所有权是以货产承运人时转移,还是货交买受人时转移呢?

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