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二十九章 著作权 » 民法 » #9061 题目内容及评论
9061#
音乐家甲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发表在某音乐杂志上,发表时并未做其他任何声明,歌星乙演唱了该首歌曲,音像公司丙录制了歌星乙的演唱活动并做成CD,该CD在出售时并未做用途方面的任何特别声明,广播电台丁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CD后播放该首歌曲,网站戊将该CD中的该首歌曲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咖啡厅己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CD在营业时间播放该首歌曲,音像出租店庚从正规渠道购买了该CD用于出租。在此事件中,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歌星乙应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音像公司丙应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广播电台丁应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 网站戊应取得音乐家甲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本题有 1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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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894302661 发表于 2017-6-8 02:13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是指词曲)】,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
13 # 九天妖皇 发表于 2014-6-1 02:45
总结的不错
sker7815 2014年03月28日 18:37:45
总结:
1、咖啡厅只需音乐家许可;
2、音像出租店只需音像公司许可;
3、网站要同...
12 # sker7815 发表于 2014-3-28 18:37
总结:
1、咖啡厅只需音乐家许可;
2、音像出租店只需音像公司许可;
3、网站要同时音像公司和歌星和著作权人许可(三个人);
4、广播电台是法定许可,无需许可;
5、音像公司需歌星许可。

B 说的是音像公司需要著作权人同意,按上面的解析那就是错的,应需歌星(表演者)同意。
11 # zy10000 发表于 2013-2-24 10:01
1、咖啡厅只需音乐家许可
咖啡厅播放行为属著作权人的机机械表演权,仅为著作权人所拥有(10条)
2、音像出租店只需音像公司许可
音像制品的出租仅需取得音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音像制品者三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42条)
3、网站要同时音像公司和歌星许可(应该还有著作权人)
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音像制品者三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42条)
4、广播电台是法定许可,无需许可
因为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支付报酬
5、音像公司需歌星许可
音像制作者应该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41条)
10 # weigenqiang 发表于 2012-9-29 10:10
解析该改改了,法条都对不上.还是没著作权没修正前的.要想大家认可,就要认认真真地做事,做真正专业的题库网站!
A 对, 是因为哥星要演唱这哥属于10条规定的活表演权,仅为著作权人所拥有;也可以看37条(不是36条)
B 对, 见40条(不是39条)
C,D见以下总结:
1、咖啡厅只需音乐家许可
咖啡厅播放行为属著作权人的机机械表演权,仅为著作权人所拥有(10条)
2、音像出租店只需音像公司许可
音像制品的出租仅需取得音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音像制品者三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42条)
3、网站要同时音像公司和歌星许可(应该还有著作权人)
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音像制品者三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42条)
4、广播电台是法定许可,无需许可
因为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该支付报酬
《亮剑》之所以在天津台反复播放是因为一、李云龙(李幼兵)的脾气那是她娘的让人喜欢;二、因为《亮剑》属于“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仅需支付少量费用,可以省很多费用, 而如果是首播的话既要取得经著作权人许可,应该支付巨额费用
5、音像公司需歌星许可
音像制作者应该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41条)
9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6-4 06:52
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

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也称活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

 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也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许可使用。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使用收费标准应当报国家版权局批准。
8 # 狼jing22 发表于 2012-1-7 14:43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7 # 风清扬2010 发表于 2010-12-1 09:03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6 # 秒杀三界 发表于 2010-7-20 22:15
第三十七条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 # marjorie1029 发表于 2010-4-29 12:19
看不懂.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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