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试卷三 » 2006年真题 » 分年真题 » #9547 题目内容及评论
9547#
8.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部手提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遂付款。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 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 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 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本题有 19 条评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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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北部湾青年 发表于 2016-6-28 17:56
无答案,
18 # xiaowa2012 发表于 2014-9-12 14:27
无答案就是无答案,因为法条依据改变了,合同又不违法,成立即生效,但是质押权却不能设立
17 # 明白了 发表于 2014-8-6 12:30
你们一个个都这么屌,考试的时候不要选哦,就写此题无解,要为中国的司法事业做做贡献
16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21 10:10
质押合同本身成立即生效 但是质押权 要以质物交付为生效条件
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质押合同本身成立即生效 但是质押权 要以质物交付为生效条件

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15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8 08:23
本题无答案
质押合同本身成立即生效 但是质押权 要以质物交付为生效条件
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14 # jpriver 发表于 2013-8-10 15:51
本题无答案,质押合同签订即生效
13 # jpriver 发表于 2013-7-31 15:09
本题无答案 收到合同后质押权成立
12 # 灰色颓废 发表于 2012-8-14 21:53
本题无答案。C应该是刘谋收到通知书而产生质权。
本题中是用指示交付的方法产生的质权。另占有改定方式不产生质权。
11 # dingju5062 发表于 2011-9-7 23:56
本题无答案,《物权法》第210条第一款规定,设定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10 # ASecond 发表于 2011-8-13 12:27
[指示交付产生与现实交付同样的效力,此例即产生转移占有。]

关于C项。
此题方某并没丧失所有权。只是让渡了所有权中的质押这一担保物权且同时因质押关系及租赁关系而丧失占有。
当时以担保法解,担保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完成公示与否。(实践合同)
依物权法解应为,质押合同不以交付为生效要件(诺成合同),但质权设立取决于交付与否。

从占有的本权角度分析。
在指示交付中,孙某通过刘某实现的间接占有同样具有本权(质押权);
刘某的直接占有也具有本权(租用合同);

注意此时租赁关系双方仍为所有权人方某和承租人刘某,只不过租期届满时刘某应向质权人孙某返还占有,因该通知产生让渡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效果;而孙某并未因质押而概括承继该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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