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法客帝国按:本条有修订】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
(二)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十;
(四)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吾妻(百分之七十五),存贷(存贷比例);吾儿(百分之二十五),负资(资产负债比例);同(同一借款人的贷资比),死(百分之十);中(充足率),巴(百分之八)。
8% 75% 25% 10%
B: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75%
C: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D: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