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网»题库首页 »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 法制史 » #9674 题目内容及评论
9674#
34.中国历史上负责第一部独立商法典制定的是:(    )。
  • 商部
  • 户部
  • 工部和户部
  • 修订法律馆
  
本题有 4 条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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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haomin20111 发表于 2013-8-18 06:27
GOOD
3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4 08:16
(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1)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四)《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
(1)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2)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3.修订民律 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并未正式颁布和实施。
清末得到正式实施的法律只有《大清现行刑律》、《钦定大清商律》、《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其余的均未正式颁行。
清末未得到正式实施的法律《法院编制法》 《大清新刑律》
2 # lawerhero 发表于 2012-8-14 08:13
本题考查的是清末商事立法。清末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清廷发布上谕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急应加意讲求,著派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奉此上谕,随即成立的商部开始着手商律的拟订。
1 # panniw 发表于 2011-2-26 13:06
(三)《大清商律草案》
1.清末的商事立法
(1)第一阶段,商事立法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1903年,修订的《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在1904年1月(清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奏准颁行,定名为《钦定大清商律》,是为清朝第一部商律。此外,清政府还陆续颁布了有关商务和奖励实业的法规、章程加1904年6月颁行的《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同年7月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06年5月颁行的《破产律》等。
  (2)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改由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单行法规仍由各有关机关拟订,经宪政编查馆和资政院审议后请旨颁行。在此期间,修订法律馆于1908年9月起草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9月农工商部起草了《改订大清商律草案》,此外还草拟了《交易行律草案》、《保险规则草案》、《破产律草案》等等,但均未正式颁行。在此期间公布的单行商事法规有《银行则例》、《银行注册章程》、《大小轮船公司注册章程》等。
关于清末商事立法主要掌握下表:
时间(年) 起草机构 法律名称
1904 商部 《钦定大清商律》
1908 修订法律馆 《大清商律草案》
1911 农工商部 《改订大清商律草案》
(四)《大清民律草案》
1.主持修订者: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
2.结构: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其中:
(1)总则、债、物权三编由日本法学家松冈正义等仿照德国、日本民法典的体例和内容草拟而成,吸收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民法理论、制度和原则;
(2)亲属、继承两编由修订法律馆会同保守的礼学馆起草,其制度、风格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保留了许多封建法的精神。
3.修订民律 的基本思路,仍然没有超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格局。 并未正式颁布和实施。
清末得到正式实施的法律只有《大清现行刑律》、《钦定大清商律》、《大理院编制法》、《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其余的均未正式颁行。
清末未得到正式实施的法律《法院编制法》 《大清新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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