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费用
- 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 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 由此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可由清算组解决
- 由此发生的损害赔偿争议由债权人会议与清算组协同解决
- 损害赔偿额应作为共益债权
- 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
- 甲公司无权参加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
- 甲公司有权参加乙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
-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应负清偿责任
-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
-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
- 别除权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 别除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
- 别除权的权利人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但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10天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讨论仍未通过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及时作出裁定
-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如有异议的,可向作出裁定的原审法院申请复议,但不得上诉
- 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
-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应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 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表决同意通过的半数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必须占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 隐匿、私分或无偿转让财产
-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放弃自己的债权
- 公用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 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 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2年内清偿债务的
- 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 A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
- B破产企业为取得贷款向银行抵押的财产
- C财产企业仓库内存放的其他企业的财产
- D破产企业在破产宜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获得的赠与财产
- A关于债权的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的证据
- B有关的会计报表
- C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的证据
- D被申请破产企业亏损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