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人民法院应通知李某和孙某
- 李某和孙某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 李某和孙某如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必须购买该份额
- 李某和孙某未购买,又不同意将张某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则按张某退伙处理
- 张某丧失偿债能力,当然退伙
- 张某丧失行为能力的,当然退伙
- 张某死亡的,其继承人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
- 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
-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退伙的,合伙企业解散
- 甲公司和乙公司均退伙的,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赵某和刘某均退伙的,合伙企业解散
- 赵某和刘某均退伙的,合伙企业继续存在
-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 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 张某对50万元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 张某和其他合伙人对50万元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王某对20万元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 王某和其他合伙人对20万元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甲合伙企业有2名合伙人张某和孙某,孙某死亡,张某不同意孙某的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
- 王某和赵某设立乙合伙企业,打算利用赵某发明的养殖方法进行海鲜养殖,乙企业成立后发现赵某的技术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进行海鲜养殖
- 丙合伙企业有3名合伙人,2名合伙人同意将合伙企业解散
- 丁合伙企业有2名合伙人李某和刘某,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经营期限届满,李某提出继续经营,刘某不同意
- 王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以合伙企业财产向陈某提供担保,担保无效
- 王某自行与乙企业签订10万元的供货合同,张某拒绝追认合同效力,合同无效
- 张某与不知情的朋友李某设立了丙合伙企业,丙企业与甲企业业务相同,丙合伙企业的设立无效
- 张某自行将自己的房屋以大大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甲企业,该买卖合同无效
- 方某可以抵销对该合伙企业的债务
- 方某可以代位行使张某对合伙企业主张的 10万元财产份额
- 如果张某在合伙企业之外的财产不足清偿对方某的债务,方某可以主张将张某应当获得的收益用于债务清偿
- 方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 清算人对企业未了结事务的处理方案,应经合伙人同意
- 清算人有权代表企业起诉和应诉
- 清算人侵占企业财产的,应当退还,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清算人在资产负债表上做虚假记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责令改正,并赔偿债权人的损失
- 乙企业可以直接要求张某用个人财产偿还 15万元债务
- 甲企业应先用企业财产偿还债务,不足的5 万元部分,张某和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 张某向乙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 如果张某与王某约定,王某不承担企业亏损,张某向乙企业清偿后,无权向王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