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2010冲刺卷二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追诉期限从发现犯罪之日起计算
-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 正当防卫
- 过失致人重伤
- 故意伤害
- 不负刑事责任
- 某甲于某夜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出巨大响声。某甲心中恐慌,急急忙忙按预先观察好的路线逃走
- 某乙于某日晚11时许,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10米,只听后面喊道:“某乙,你怎么抢我的东西?”某乙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回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3000元
- 某丙骑自行车途经某村路段时,见到沈某(男,4周岁)在公路上行走,即起拐卖沈某的恶念,随即把沈某抱上自行车行至某镇,后又弃自行车乘长途汽车到某县。因一直找不到买主,某丙将沈某带回沈某家所在的村,将沈某留下公路上,自己逃回家去。沈某当即被村里的人发现,被带回交给其父母
- 某丁乘邻居陈某(女,29岁)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欲奸污陈某。陈某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某丁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 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当他们被减刑后,如果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则可以假释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 甲希望乙被雷劈死,于是劝乙在雨天散步,乙听信甲的话,认为在雨天散步有益于健康,某日,在雨天散步时,遭遇雷劈,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
- 甲开枪射击乙没有击中,但乙患有严重的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突发而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
- 甲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乙的住所,意图杀死乙。在两人厮打时,乙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甲的杀人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
- 甲意图杀乙,但仅导致乙受轻伤,乙迷信鬼神,而以香火涂抹伤口,致使细菌侵入体内死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
- 甲用枪威逼仓库保管员打开仓库,抢走财物近3万元。甲成立间接正犯
- 乙将装有毒品的包裹交给不知情的旅客,让其带出境外。乙成立间接正犯
- 丙强制被害人自杀身亡,丙成立间接正犯
- 某市交通局局长丁让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妻子接受贿赂,丁成立间接正犯
- 甲以银饰为诱饵,诱骗13岁的女孩李某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甲因强奸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于甲的行为得到了被害人李某的同意,而被害人的承诺是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故甲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
- 张某意欲自杀,但因害怕总下不了手,遂请好友乙帮忙,要求乙将自己勒死。乙害怕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执意不肯。张某遂为乙写下“证明”一份,写下:自己系“厌倦红尘,不愿继续苟活于世”,“乙系看朋友之面方答应将帮忙将自己勒死”,“司法机关勿需追究乙之刑事责任”等语。此后,乙如张某之愿,将张某勒死。因有张某的承诺,故司法机关对乙的杀人行为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 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公安人员丙对钱某的妻子王某说,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即可将其夫放出。王某救夫心切,遂以此为条件与丙发生性关系。但发生性关系后,丙并没有释放其丈夫。此种情况下,被害人王某的承诺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公安人员丙成立强奸罪
- 丁深夜冒充周女的丈夫,爬至周女床上与其发生性关系,后事情败露。但因发生性关系系周女自愿,根据被害人承诺阻却刑事违法性的原理,丁的行为不成立强奸罪
- 不属于意外事件
- 不属于过失
- 不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 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 甲因为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期执行1年后,于某晚越狱逃跑
- 乙因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有关部门劳动教养,执行期间不思悔改,并趁机从劳教所逃跑
- 丙因酒后闹事,与他人打架,被公安机关处10日拘留,一个星期后,丙从看守所逃跑
- 丁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押解途中趁民警不备逃跑
-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 乙不构成甲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 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甲、乙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 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以甲、乙二人仅在故意伤害的限度内属于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