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卷二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
- 《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
- 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 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
- 甲的行为属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 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 甲误打中乙属偶然防卫,但对丙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 不管甲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还是偶然防卫,乙都不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
- 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 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 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 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 甲使用变造的货币购买商品,触犯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 乙走私毒品,又走私假币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假币罪实行数罪并罚
- 丙先后三次侵入军人家中盗窃军人制服,后身穿军人制服招摇撞骗。对丙应按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 丁明知黄某在网上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丁触犯开设赌场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构成想象竞合犯
- (1)死刑(2)有期徒刑(3)死刑(4)罚金
- (1)无期徒刑(2)拘役(3)无期徒刑(4)没收财产
- (1)有期徒刑(2)拘役(3)有期徒刑(4)附加刑
- (1)拘役(2)管制(3)拘役(4)剥夺政治权利
- 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 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
- 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 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
- 甲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同时又生产、销售假药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 乙为提高猪肉的瘦肉率,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由于生猪本身不是食品,故乙不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 丙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饼干,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但销售金额仅有500元。对丙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 丁明知香肠不符合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但误以为没有毒害而销售,事实上香肠中掺有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对丁应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论处
- 甲征得17周岁的夏某同意,摘其一个肾脏后卖给他人,所获3万元全部交给夏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 乙将自己1岁的女儿出卖,获利6万元用于赌博。对乙出卖女儿的行为,应以遗弃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丙为索债将吴某绑于地下室。吴某挣脱后,驾车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丙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 丁和朋友为寻求刺激,在大街上追逐、拦截两位女生。丁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
- 酒店服务员甲在帮客人拎包时,将包中的手机放入自己的口袋据为己有
- 客人在小饭馆吃饭时,将手机放在收银台边上充电,请服务员乙帮忙照看。乙假意答应,却将手机据为己有
- 旅客将行李放在托运柜台旁,到相距20余米的另一柜台问事时,机场清洁工丙将该行李拿走据为己有
- 顾客购物时将车钥匙遗忘在收银台,收银员问是谁的,丁谎称是自己的,然后持该钥匙将顾客的车开走
- 甲组织他人考试作弊,应以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 乙为他人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应按组织考试作弊罪论处
- 丙考试成绩虽不佳,仍构成代替考试罪
- 甲让丙代替自己参加考试,构成代替考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