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可以受理
- 不应受理
- 若受理应适用中国法
- 若受理应适用美国法
- 外交途径
- 如果被告是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我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送达
- 被告在境内有业务代表机构的,可以向该代表机构送达,但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 被告在境内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该代理人送达
- 法国与我国存在此方面的条约关系或有互惠关系
- 承认法国判决不损害我国的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判决必须是关于民商事争议的判决
- 双方委托调查取证,澳门一方应通过澳门高等法院进行
- 委托方法院可以请求代为询问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调取证据
- 两地可以互免委托调查取证的费用或税项
-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 依照国际惯例进行
-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 依照该外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但该程序不得违反我国的公共秩序
- 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依照外国法院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 丙国通常根据詹某或卡某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 丙国通常根据该船船长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 丙国通常根据甲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 丙国通常根据乙国驻丙国领事的请求,对该事件进行管辖
- 外交途径送达
- 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 邮寄直接送达
- 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 中国公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瑞士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中国公司向国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 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瑞士法院承认和执行
- 由人民法院直接采取强制措施执行
- 荷兰人
- 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 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律师
- 以个人名义出任诉讼代理人的荷兰驻华使领馆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