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物权行为可以分为物权合同(物权契约)和单独行为
- 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
- 买卖合同无效时,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已经完成的交付,仍可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
- 买卖合同无效时,物权的变动,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
- 天上的星星
- 镶在嘴里的金牙
- 商标
- 池塘中的鱼
- 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
- 物权行为的特点是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 依物权行为取得所有权,原因消灭后,原所有权人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原物;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 一项买卖行为被认为有三个法律行为:(1)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2)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3)移转价金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
- 抛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不需要权利人向特定人为意思表示,只需抛弃占有,表示其抛弃的意思即生抛弃的效力
- 不动产物权的抛弃需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
- 如果物权的抛弃会妨害他人的权利,则物权人不得任意抛弃其权利
- 抛弃须按照适当的方式进行,否则不生抛弃的效力
- 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 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 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 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 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 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 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付价款的权利
- 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
- 乙欲侵占该房子,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 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 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 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
- 物权的变动要件只能由法律规定
- 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
- 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 物权的保护方法只能由法律规定
- 可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 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收回纯碱
- 要求乙公司将纯碱提存
- 无权对乙公司提出任何要求
- 房屋抵押后,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乙享有优先购买权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甲、乙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即告终止,丙只能与该共有份额的购买者和乙另订租赁合同
- 在以出卖共有份额的方式实现该抵押权时,如果乙与丙都愿意以同一价格购买,则丙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