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7万元
- 11万元
- 13万元
- 15万元
- 可以请求甲偿还12万元
- 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
- 可以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 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4万元,并可同时请求甲偿还4万元
- 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
- 其他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
- 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 该协议无效
- 该协议有效
- 该协议可撤销
- 该协议效力未定
- 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 必须取得保证人的同意
- 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不必须保证人同意,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丙、丁、戊均承担担保责任
- 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 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
- 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
- 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
- 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
- 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
- 由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 丙仍然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
- 乙不能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乙变更主合同时,没有征得丙的书面同意
- 若原合同中约定可不经丙同意修改主合同内容,则丙应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
- 债务人被宣告失踪,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 债务人移居国外,但国内有其购买现由亲属居住的住宅
-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中止执行程序
- 保证人曾以书面方式向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 研乙公司与蓝方公司的担保合同无效
- 研乙公司对于研零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 研乙公司对研零公司的债务仍要承担责任,但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研零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蓝方公司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由于蓝方公司不知道研零公司是研乙公司的股东,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研乙公司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