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王某
- 周某
- 李某
- 朱某
- 《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所在地的海兴市A区法院
- 吕某住所地的海兴市B区法院
- 汪某住所地的龙门市C区法院
- 甲公司所在地的龙门市D区法院
- 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 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 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 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 甲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 甲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 甲出卖该房屋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 甲可以出租该房屋
- 因矿工而被甲公司开除了的甲公司原员工于某所提供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吕某在采访甲公司某名保安时,采用录音笔偷录下双方的谈话,因该录音比较模糊,所以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甲公司提供的考勤数据表,属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现代企业经营》杂志社在庭审过程中,收到了甲公司员工刚刚提供的反映甲公司员工作息时间的一份材料,该材料可以作为新证据提交法庭
- 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 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 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 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 门面租赁费
- 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 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 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 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
- 如陈某将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 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 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 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 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 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 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原合同价与转卖合同价之间的价差
- 守约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赔偿合同价与市价之间的价差以及其他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
- 守约方可获得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 守约方有权对其实际遭受的、违约方缔约时理应预料到的所有损失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