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A区甲公司和B区乙公司签订一份空调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区甲公司向B区乙公司提供空调20台,交货地为C区。合同签订后,因甲公司未向乙公司供货,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乙公司可以向C区人民法院或者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张某户籍所在地在海淀区,2001年搬到老家昌平区农村居住,但户籍仍在海淀区。其有三个儿子,户籍也在海淀区,都居住在东城区。张某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可以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 甲船在由大连驶往青岛的航程中,在烟台发生事故,乙船进行了救助,之后,两船到达威海港暂时停靠,两方就海难救助费用产生纠纷,乙方可以向始发地的大连的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 甲乙夫妻二人于2006年2月离开户籍地A县,前往B县打工,甲于2007年1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关押在C县监狱,刑满释放后,一直在D县居住打工,2010年4月乙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应当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由于涉外因素存在无权管辖
-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原仲裁协议再次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仲裁员后,必须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仲裁庭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 仲裁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 调查取证
- 裁定财产保全
- 追加当事人
- 裁定先予执行
-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另行组成合议庭
- 对于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 经当事人申请,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但是应当公开宣判
-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
- 顺发公司在某案一审中的地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审人民法院并未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顺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受理
- 方志明与田刚强原是好朋友,但因合伙做生意产生不和,方志明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田刚强给付货款6000元。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田刚强提出方志明的哥哥借其8000元,要求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2000元。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将两诉合并审理
- 王某起诉李某称其侵占房屋,人民法院受理后,赵某认为房屋应属于自己所有并请求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审理中王某申请撤诉,此时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王某撤诉,将诉讼作为另案另行进行
- 赵元、李方圆二人因借款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方圆因脑溢血突然发作死亡,留下妻子孙岩和儿子李志明(已经参加工作),此时人民法院应裁定诉讼终结,并责令赵元重新起诉孙岩或李志明
- 公司的董事绝对禁止
-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绝对禁止
- 合伙的有限合伙人相对禁止
- 合伙的普通合伙人绝对禁止
- 保险公司可以不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 保险公司应向陈某支付保险金,但可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 保险公司可以减少保险金额,按照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
- 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不向陈某支付保险金
- 蓝光公司是青云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要求青云公司偿还
- 蓝光公司是独立法人,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 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蓝光公司对宏远公司30%的股权用以还债
- 蓝光公司是宏远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宏远公司偿还
- 归小芳父母所有
- 归小伟和小芳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归小芳所有
- 归小芳夫妻和其父母共同所有
- 万利商场证明热水器是三鹿公司设计存在缺陷,不承担责任
- 万利商场证明自己无任何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万利商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如果三鹿公司明知该热水器存在缺陷,造成张三严重受损的,可以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