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儿童在公共游泳池溺水时,其父甲、救生员乙均故意不救助。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
- 在离婚诉讼期间,丈夫误认为自己无义务救助落水的妻子,致妻子溺水身亡的,成立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 甲在火灾之际,能救出母亲,但为救出女友而未救出母亲。如无排除犯罪的事由,甲构成不作为犯罪
- 甲向乙的咖啡投毒,看到乙喝了几口后将咖啡递给丙,因担心罪行败露,甲未阻止丙喝咖啡,导致乙、丙均死亡。甲对乙是作为犯罪,对丙是不作为犯罪
- 甲拾得他人银行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根据司法解释,成立信用卡诈骗罪
- 对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不负刑事责任
- 乙接过甲取出的6000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乙虽未持银行卡取款,也构成犯罪,犯罪数额是1.3万元
- 对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
- 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发回重审案件和上诉案件,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庭宣判
- 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 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 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 就同一犯罪而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既遂标准完全相同
- 《刑法》第一百七十条未将单位规定为伪造货币罪的主体,故单位伪造货币的,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 经理赵某为维护公司利益,召集单位员工殴打法院执行工作人员,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成立单位犯罪
-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发现其曾销售伪劣产品20万元。对此,应追究相关自然人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责任
- 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 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 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将白银从境外走私进入中国境内
-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
- 走私淫秽物品,有传播目的但无牟利目的
- 走私无法组装并使用(不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
- 《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构成强奸罪。按照文理解释,可将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解释为“强奸妇女”
- 《刑法》对抢劫罪与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均使用了“暴力、胁迫”的表述,且二罪的法定刑相同,故对二罪中的“暴力、胁迫”应作相同解释
- 既然将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那么,根据当然解释,对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更应认定为抢劫罪,否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
- 对中止犯中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既可解释为自动采取措施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也可解释为自动采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措施,而不管犯罪结果是否发生
- 照片为书证
- 县公安局提交的现场笔录无当事人签名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 县公安局提交的鉴定意见应有县价格认证中心的盖章和鉴定人的签名
- 梁某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可要求县公安局的相关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 增加了听取被害人陈述意见的机会
- 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转向处置
- 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
- 是刑事公诉独占主义的一种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