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因张三与甲公司形成挂靠经营关系,乙公司向甲公司主张合同债权时,法院应当依法追加张三为共同被告。
- 乙公司诉甲公司过程中,甲公司分立为丙、丁两公司的,法院应当变更被告为丙、丁二公司为共同被告。
- 若乙公司在诉讼中将其在涉案合同中的债权债务转移给了戊公司且取得了甲公司同意并通知了法院,法院应当变更原告为戊公司。
- 如果乙公司将张三和甲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张三在诉讼中的行为及抗辩,并不当然对甲公司有约束力。
- 企业法人之间的相互借贷关系无效
-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中具有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等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
-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 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一律构成不当得利。
- 甲、乙、丙、丁一致同意启动破产程序时,法院才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案件移送给破产管辖法院
- 甲、乙、丙、丁任何一人同意启动破产程序时,法院即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案件移送给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 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 若公证的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该债权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 乙有权以上述理由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
- 若法院裁定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 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 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 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 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裁定中止执行
- A地甲公司声称是汇票最后合法持有人,其有权向自己住所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 法院公示催告的日期超过了不少于60日的法定要求,并无不当。
- A地甲公司持除权判决要求B地乙银行请求支付,若B地乙银行拒绝付款的,A地甲公司也无权持除权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在除权判决公告的1年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做出除权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
- 谭某应当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 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 作出的再审判决仍实行一审终审
- 被告谢某代理人在庭审中称述已经偿还了原告主张的10万元借款
- 被告谢某的全权代理人在庭审中称述10万元借款是事实但是没钱还
- 被告谢某在答辩状中承认尚欠10万元借款,但在庭审中撤回,原告未予同意其撤回。
- 被告谢某特别授权代理人承认尚欠10万元借款,但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原告提供证明借款的唯一证据中载明款项属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货款,不是借款。
- 环境规划院专家吴某出庭发表的意见,应当视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陈述,但其出庭产生的必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 若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未对排污行为对生态造成损害及恢复所需费用数额委托评估鉴定,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委托评估鉴定。
- 小明在私益诉讼中主张适用公益诉讼中振华公司对排污行为应承担责任及因果关系的认定,法院应不予支持。因为公益诉讼的判决不影响具体受害人另行起诉主张赔偿,与私益诉讼无关。
- 若宣判后,振华公司当庭口头表示上诉的,书记员应当记入笔录,上诉成立。
- 中华环保联合会虽与甲公司排污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条件不要求原告与案件事实有利害关系,因此中华环保联合会是该案适格的原告。
- 山东省某市中级人民在受理后,可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经上级法院批准后,该中院可以将案件裁定交由污染物排放地的基层法院审理。
- 小明诉甲公司的排污致其损害案在该公益诉讼案前已由其他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得知该公益诉讼后,小明以公益诉讼已经提起为由申请法院中止审理自己的案件,该法院可以依此准许。
- 因该案涉及公共利益,故案件受理后只能依法作出判决,不能准许和解、调解和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