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列表T | T 底部
- 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加以确定的过程,既包括由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冲突规范的内容,也包括准据法的内容
-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中均由法院依职权来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负有查明外国法内容的责任
- 在我国,当冲突规范所接引的外国法的内容无法查明时,则类推适用我国的有关法律
- 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该外国法律
- 如果适用外国法律违反我国的法律规定,则不予适用该外国法律
- 在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或其他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 在排除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适用该外国的其他最适合的法律
- 法律规避是一种排斥或限制外国法适用的手段,因此它可能由于当事人的行为而产生,也可能由于法院对于内国冲突规范的识别行为而产生
- 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可能是内国法,也可能是外国法,包括实体规范、程序规范和冲突规范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避我国法律的行为无效,规避外国法律的行为,其效力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规避法律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无论当事人规避的是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 甲国法
- 乙国法
- 丙国法
- 丁国法
- 只要当事人的行为最终导致原本应予适用的一国法律被他国法律的适用而取代,即构成法律规避行为
- 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经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准据法,既包括强制性规定,也包括任意性规定
- 当事人往往是通过改变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的种类来实现规避法律的目的,如在甲国定居的甲国人李某,加入乙国国籍,从而使应予适用“住所地法”而改为适用“国籍国法”
- 法律规避都是既遂行为,即当事人在客观上实施了规避法律的行为并且达到了规避法律的目的
- 直接反致
- 转致
- 间接反致
- 含有直接反致的转致
- 对冲突规范的识别
- 对构成冲突规范范围部分的事实进行分析和定性
- 对冲突规范系属部分的解释
- 对准据法的识别
- 排斥反致制度
- 完全接受反致制度
- 仅接受狭义的反致制度,排斥转致和间接反致制度
- 接受转致和狭义反致制度,仅排斥间接反致制度
- 冲突规范
- 国际惯例
- 准据法
- 内国法
- 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
- 限制外国法的效力
- 便于本国法院正确适用法律
- 便于本国法院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