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本题中B项与C项具有一定的干扰性,劫持航空器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航向的行为,显然周某的行为并不是要控制该飞机的航向,对《刑法》第116条的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第123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而言,后者是一特殊法条,发生在特定的领域,而且并不一定就破坏了航空器的安全,主要是危及到航空器的正常飞行安全。
1、问题:破坏交通工具罪的主观故意
需要有主观故意,而本题中周某并不是故意把舷窗...
本题中周某明知自己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打架斗殴,可能会发生严重后果,而放任。我想可以这么理解!